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203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北侧向阳办事处办公室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086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担保人:阜阳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青年路98#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P0AC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阜阳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皖120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23)皖1203执恢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阜阳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共计三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担保人阜阳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共计三处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阜阳尚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及其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