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20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永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57251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北侧向阳办事处办公室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20866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百润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3执恢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