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305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负责人:李某,该矿矿长。
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与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民终10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徐州矿物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三、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欠款330902.8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30902.86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租金16590.7元及利息4977.21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一、202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18日、2022年9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封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
三、2022年9月5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
四、2022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高消措施。
五、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标的359220.77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59220.77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候调查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因双当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有效的执结,该情况本院已向申请人进行释明,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民终1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逾期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