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11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住所地徐州市西北郊。
负责人:周某,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80年7月21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柳新镇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工业园区H-8-4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柳新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委会)、徐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结构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311民初70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煤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某煤矿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