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华祥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422执15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 法定代表人:康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了(2024)桂0422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乙公司应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安装费合计336898元及违约金(截止至2023年9月12日的违约金合计18849.91元,自2023年9月13日起以86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债务,如果债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006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42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400元,合计9828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另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需负担案件执行费4953.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管部门调查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调查各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情况。 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坐落于藤县 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HX3-6-19地块御景5#楼二单元2-1001 予以查封(首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由于上述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所需时间周期长,案件可以先予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上述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所需时间周期长,案件可以先予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桂0422民初3405号案件的执行。日后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冻结、查封期限的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