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1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3223494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永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U16M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费1000元、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共101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赔偿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5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99元;执行费5417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国土、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直接执行。2022年12月13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卫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