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4714号
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32234945M。
法定代表人:虞敏华。
被告: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永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U16MOG。
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儿童医院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子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笑云
书 记 员 陆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