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27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32234945M。
法定代表人:虞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110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31000元及利息2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96元、申请执行费40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与潘金海共同共有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组××号××室××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邕房权证字第0×**号(***),邕房权证字第0×**号(潘金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得款0元。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潘金海共同共有的上述车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潘金海共同共有的上述车位,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陆子贤
审判员  潘雪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