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象州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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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象州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MA5MTK703N(1-1)。
法定代表人:李昌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玲,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32234945M。
法定代表人:虞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机,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象州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32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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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象州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象州鼎丰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启锋
审 判 员 张克伟
审 判 员 宋曾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震
书 记 员 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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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