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2民初466号
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南宁青秀万达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32234945M。
法定代表人:虞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机,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南,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信用代码:914500007451587049。
法定代表人:陆彪,总经理。
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庭外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2.00元(原告已预交3306.00元),减半收取3306.00元,由原告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卢运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韦玲霄
书 记 员 陈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