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75号
申请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32234945M,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906号。
法定代表人:虞敏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机,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森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9317839M,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扬子东路6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志开。
申请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森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恒超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森通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森通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松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