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2514号
原告周刚。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刚与被告陕西瑞达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刚于2011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