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翔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2879号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文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440840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1402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67082215。 法定代表人:李视瑞。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