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57号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文化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44084058。
法定代表人:付兆斌,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14020C。
法定代表人:吴前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嘉元盛通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67082215。
法定代表人:李视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嘉元盛通事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2月15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费107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