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21民初2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森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058676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鸿森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本案另一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本案民事调解书中已表述。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