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吴岱芸,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陈明举,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苗,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环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905867620。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举、原审第三人神农架鸿森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21)鄂90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娟
审 判 员 杨楠
审 判 员 陈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星
书 记 员 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