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6154号
原告:浙江百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某展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百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某展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浙江百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