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5962号
原告:浙江某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系浙江某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2元,由原告浙江某某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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