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

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西安世元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9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莫某某,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世元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执行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世元申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225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548424.23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632.5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2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保险、税务、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有多轮在先冻结,无余额可供执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申请人应于冻结、查封到期前30日申请续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在其他相关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世元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