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民终1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市浔阳区**瑞大道**号。
负责人林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住所地**江市浔阳区浔阳路**号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欣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