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民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19896374。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娣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