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29民初844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所: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江市浔阳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天建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