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3民初1952号
原告:**正,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211351130。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19896374。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正负担。
审 判 员 昝 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