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申1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应按约定承担责任,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的其它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