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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42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发展大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3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余额不足,也没有发现房产及车辆。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