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6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河**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健康路**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住河**省中牟县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住河**省中牟县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