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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6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河**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健康路**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住河**省中牟县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住河**省中牟县牟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