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郑州市健康路159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