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816号 原告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健康路159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