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3576号
申请人: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5314933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南湫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