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

2010某某与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124,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5314933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南湫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科诚模具翻转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