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

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843号 申请人: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4599884D,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8-3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53149334,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南湫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