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843号之二
原告: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4599884D,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8-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璜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53149334,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南湫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科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99元,由常州五湖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