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终53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男,199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阴某技术公司,住所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江阴某技术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某于2024年8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