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2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开发区1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开发区。
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3月11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区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查,该传票已经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收,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而未出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