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3269号
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位,辽宁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原告河北东方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海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