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7民终7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路和榆东街交叉口往南21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柿园村化工路与西三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诚公司)、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祥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润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润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福润祥公司因违约给双诚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2508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案涉承揽合同,由福润祥公司根据双诚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为双诚公司定作8套PP尾气塔用于辉县市润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得公司)承建的三化改造车间尾气处理工程项目上。福润祥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将制作好的尾气塔运送到润得公司,双诚公司在安装验收时发现该产品有多处不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造成产品多处漏水、漏气、焊接崩裂等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尾气塔无法使用,整个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润得公司多次对质量提出质疑。双方经过多次沟通,福润祥公司也几次派人前来修复、改动,但均未见效。为此,润得公司拒绝接受该批产品,并将案涉尾气塔及与之有关的尾气处理项目所有的设备退还给双诚公司,同时解除了合同,终止了与双诚公司的合作。一审中,双诚公司就福润祥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了尾气塔漏水、焊缝崩裂等证据,并提供了民法典第583、584、781条等法律依据。双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不认定有误,且虽认可福润祥公司因违约应承担责任,但对赔偿范围中福润祥公司“能够预见的损失范围”只有一万元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福润祥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上诉状。 福润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为由福润祥公司返还双诚公司加工费37120元(总价款46400元80%),驳回双诚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双诚公司向福润祥公司提供了加工图纸,福润祥公司按图纸进行了加工,考虑到后期装车运输问题,福润祥公司对图纸上设定的进水口位置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已征得双诚公司同意,该进水口位置调整不影响使用。由于进水口位置改动导致现场安装不便,福润祥公司派人到现场协助进行安装,已顺利安装完毕。福润祥公司改动进水口位置不构成违约。2、实际使用期间,出现水箱漏水状况,福润祥公司现场查看后认为设计水箱偏高,由此造成内部压力大,导致水箱漏水,针对这一情况,福润祥公司提出对水箱进行加圈可确保不漏水,双诚公司未听取福润祥公司建议,也未安排福润祥公司进行加固。福润祥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3、双诚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让福润祥公司拉走8套罐及配套水泵,让福润祥公司返还加工费46400元。福润祥公司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同意解除合同,在双诚公司返还上述设备的基础上,福润祥公司返还双诚公司80%加工费,一审判决福润祥公司全额返还双诚公司加工费46400元不妥,改判为由福润祥公司返还双诚公司加工费46400元的80%即37120元为宜。一审对8套罐及配套水泵未作出处理不妥,应一并判决由双诚公司返还给福润祥公司,避免各方徒增诉累,有利于彻底化解社会矛盾,二审应改判双诚公司同时将8套罐及配套水泵返还给福润祥公司。4、福润祥公司按双诚公司提供的加工图纸进行加工,不存在根本违约,一审判决福润祥公司赔偿双诚公司损失1万元,没有事实根据,二审应改判驳回双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双诚公司辩称,1、福润祥公司对安装设备的进口位置的改动未经双诚公司同意,进口水位改动直接影响了尾气塔和其他相关设备的使用。2、一审福润祥公司未提交水箱漏水是因为双诚公司设计错误的证据,双诚公司却提交福润祥公司生产的尾气塔漏水及焊缝崩裂等相关证据,福润祥公司也自认对自己的产品在安装现场多次修复的情形,说明福润祥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有缺陷是认可的。3、造成双诚公司50多万元损失并只让赔偿80万元合同款,双诚公司认为不止要赔偿尾气塔的全额合同款还应赔偿配套的设备款及电器部分的款项。4、福润祥公司已承认未按照双诚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如关键部位进口位置的改动等)存在根本的违约行为。 双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退回其支付的设备款46400元。2、赔偿其为整个尾气处理项目所购买的配件金额118388元,自制加工的配件金额196120元。3、赔偿其将整个尾气处理设备产品双程运费(即从双诚公司运至润得公司又从润得公司运回双诚公司):9000元。4、赔偿其安装、拆卸整个尾气处理设备的费用:70000元,电气控制部分的费用62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1日,双诚公司作为甲方、福润祥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工矿产品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福润祥公司为双诚公司加工PP尾气塔8套,规格为:900*4500mm,喷淋泵,防爆,1.5kw;单价5800元,总金额(含税含运费)46400元。双方并约定: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按图纸及甲方要求制作。三、加工地点、方式:乙方厂内。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乙方将货物通过物流发到甲方所在地,运费由乙方负担。五、交货时间:乙方自收到定金后15天内交货。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议异期限:按第二条验收,如有议异,甲方提出书面说明,如未提出视验收合格。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无。十、随机备品、配件工具及供应办法:无。十一、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总货款的30%,提货时付清余款。十二、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需方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诚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福润祥公司支付13920元,于2021年4月28日向福润祥公司支付32480元,共计付款46400元。 福润祥公司将上述8套PP尾气塔制作完成后,送至双诚公司指定地点。双诚公司将该8套PP尾气塔用于其为润得公司施工的三化改造车间尾气处理项目。在安装上述尾气塔的过程中,发现福润祥公司加工的上述尾气塔存在进气口位置未按图纸加工的情况,导致该8套尾气塔无法按照设计图纸安装到位,福润祥公司到现场对该进气口进行整改后安装到位。此后该8套尾气塔在使用中又多次发生漏水情况。 2022年7月6日,双诚公司以福润祥公司加工的8套尾气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润得公司终止与双诚公司的三化改造车间尾气处理项目并造成双诚公司损失为由诉至法院,引起诉讼。 并查明:福润祥公司对法院在勘验时拍摄照片的其中4张显示的其产品进行标记,并说明其产品包括8套罐及相应配套小水泵,双诚公司认可福润祥公司所述产品为8套罐及相应配套小水泵。 另查明:新乡市双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变更登记为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双诚公司向福润祥公司定做PP尾气塔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定作合同法律关系,且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双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福润祥公司提供定作PP尾气塔的图纸后,福润祥公司应当依约按照图纸制作PP尾气塔。但福润祥公司未经双诚公司同意擅自更改了进气口的位置,导致该尾气塔未能及时正常安装,且后期多次出现漏水现象,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福润祥公司的行为对于双方之间的《工矿产品加工合同》而言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双诚公司要求福润祥公司退回报酬46400元的诉求实际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定作合同。福润祥公司在庭审中同意在双诚公司退回设备后将上述报酬的80%退还双诚公司,双方对于解除合同实际已经达成一致,涉案合同应视为已经解除。涉案合同解除,双诚公司应将福润祥公司制作的产品退还,福润祥公司应将46400元报酬退回。故双诚公司要求福润祥公司退还报酬464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福润祥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由双诚公司返还上述产品的主张,双方可另行处理。关于双诚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福润祥公司制作的PP尾气塔不符合双方约定,构成违约,福润祥公司应当对其违约行为给双诚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福润祥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双方签订合同时福润祥公司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双诚公司主张因福润祥公司加工的8套尾气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润得公司终止与双诚公司的三化改造车间尾气处理项目,要求福润祥公司赔偿双诚公司为整个尾气处理项目购买配件费用118388元、自制配件费用196120元以及运输全部尾气处理设备的双程运费9000元、尾气处理设备拆卸费用70000元和电气控制拆卸费用62600元,但双诚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因福润祥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双诚公司与润得公司合作的三化改造车间尾气处理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且福润祥公司的违约系唯一原因,双诚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福润祥公司应对其主张的上述损失承担责任,故双诚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双诚公司要求福润祥公司负担运输全部尾气处理设备的双程运费9000元、尾气处理设备拆卸费用70000元和电气控制拆卸费用62600元,但双诚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运费及拆卸费用已经全部实际产生及数额,双诚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范围也已经明显超出了双方在签订《工矿产品加工合同》时福润祥公司能够预见的范围,但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福润祥公司生产的8套尾气塔及配套水泵已经被拆除并运回双诚公司处,故本案中因福润祥公司的违约确实给双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双方均未提交能够证明上述损失数额的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因存在整改进气口、漏水维修及此后拆卸并将该8套尾气塔及水泵运回双诚公司处的情况,法院酌定由福润祥公司赔偿双诚公司损失10000元。综上,法院对双诚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报酬46400元;二、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三、驳回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5元,由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1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可知,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福润祥公司未按照双诚公司提供的图纸加工制作案涉尾气塔,导致该尾气塔不能正常安装,且后期多次出现漏水现象,维修无果,构成违约,应赔偿因此给双诚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因双诚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福润祥公司披露了其和第三方润得公司之间的合同情况及福润祥公司的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均系因福润祥公司的案涉违约行为所致,故一审根据福润祥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同时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整改进气口、进行漏水维修及案涉尾气塔和配套水泵等已实际运回双诚公司的情况,在判令福润祥公司返还双诚公司报酬46400元的基础上,酌定福润祥公司赔偿双诚公司损失10000元,对双诚公司的其他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福润祥公司上诉认为调整图纸上的进水口已征得双诚公司的同意、水箱漏水系设计原因,其不构成违约,因双诚公司不予认可,福润祥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其以此为由认为不应赔偿损失及只应赔偿80%的加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7元,由河南双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825元,郑州福润祥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