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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79448368R。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西玛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928156291。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