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4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079448368R。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西玛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928156291。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