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抗82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西玛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1466号民事判决,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20]410000002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