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初96号
原告: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西玛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乡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诉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豫0704民初386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环保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的《高浓度废水及高盐固废残渣高温氧化项目设备制作及技术服务合同书》,由***公司承担因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697900元;案件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由**环保公司向***公司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设备生产安装的逾期违约金4940000元,**环保公司并支付从***公司处领取材料费用及***公司代付吊车费用共计214455.53元,赔偿***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5167500元、修复受损设备而发生的维修费用734510.30元,以上请求总金额为11056465.83元。
本院审查认为:**环保公司与***公司签订《高浓度废水及高盐固废残渣高温氧化项目设备制作及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公司委托**环保公司承担环保设施技改备案项目中的设备制作和工艺技术设计、安装和调试,由**环保公司根据***公司“高浓度废水及高盐固废残渣高温氧化项目”技术方案所界定的范围,包工包料加工制作及配置全套设备(不含土建设计、施工),并负责技术设计、人员培训和安装调试,帮助***公司环保检测达标,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整个项目工程总额7950000元。据此可见,双方该合同系**环保公司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高浓度废水及高盐固废残渣高温氧化项目设备制作和工艺技术设计、安装和调试),交付该工作成果,***公司向**环保公司给付报酬的合同,虽然双方又以“高浓度废水及高盐固废残渣高温氧化项目”技术方案作为合同附件,但该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双方就相关设备所应达到的质量、技术标准方面的要求,故**环保公司与***公司的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案涉合同第十二条“双方以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也未超出该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4民初386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