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161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姚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50000元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的保额为10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文龙
书 记 员 姜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