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161号之三
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姚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文龙
书 记 员 姜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