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6)桂1324执19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的(2026)桂13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12343.78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43.00元、保全费4557.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2898.00元。本院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081938.47元,其中1057740.47元(含违约金39373.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23.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743.00元作为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4557.00元作为保全费上缴国库,12898.00元作为申请执行费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现已执行到位,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桂13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