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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323民初15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男。 被告:钟某,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与被告广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还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