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颖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1198871N。
法定代表人:陈建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世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郎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