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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96号
申请人: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1198871N,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68号颖泰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炬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516328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122-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炬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炬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限额在46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杭州炬日实业有限公司限额在4600000元内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