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霞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857号

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604号九楼东B区0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可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克琴,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永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百官街道王充路568号颖泰大厦1301室;深圳市龙华新区北站深圳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巫山县鸿鹄云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