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10428号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工位**。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复勇、王海涛,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颖泰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陈建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版护权(烟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焕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盖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