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3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颖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授权委托付款申请书载明“根据我(委托人)本人***与贵公司(受委托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经济责任内部承包协议书》,由本人承包施工的……路灯工程(含税承包款626928元,应减去税金及本人向公司借款),贵公司应付承包款539962元。现因涉及该工程民工工资(附民工工资清单)及材料款需支付给***(身份证号:……)人民币600000元,为此特申请公司财务在建设方资金到账后、按建设单位付款比例将应付本人的工程承包款直接支付给代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的受益人***……”。根据前述申请书及现有证据,中博公司与***设立了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不足,***以保证合同关系请求浙江中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款,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但申请书载明的款项涉及***的利益,为进一步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应当追加***为当事人,以厘清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各方权利归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