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7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西部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智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部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智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智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部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智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的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无线索。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安智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西部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210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7执3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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