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193号
反诉原告: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67084318H,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勐卯大道8号四楼406号。
法定代表人:殷福,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反诉被告:***,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反诉原告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反诉原告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反诉原告云南捷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严淑云
审 判 员 朱湘林
人民陪审员 郑建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康宁娜
书 记 员 翁美丽